在農村里面,村委會似乎是村里最大的“官方機構”了。村民們但凡遇到什么事情,首先想到的就是去找村委會幫忙調解,但是,村委會真的事事都可以負責嗎?在農村土地征收中,村委會能征收村民的土地嗎?作為拆遷戶與村委會簽訂補償協議行不行?這種做法對不對?
我們可以先來看看什么是村委會,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委會”,它并不是一級政府機關,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享有行政部門的公權力。
接著再來看,村委會可以征收本村村民的土地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根據本條規定,土地征收是行政行為,由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所以,根據上述的規定,村委會不是一級政府,無權征收村民的土地。
那拆遷戶能夠跟村委會簽署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嗎?簽完了有效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根據本條規定,補償安置協議一般由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部門作為主體與被征收人簽訂。
因此,如果村委會接受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的委托,履行了相關手續,并取得了委托書,則是有權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如果發生協議糾紛,則由委托方即被征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若村委會沒有相關的委托,也未履行相應手續而自行組織協議征收,與本村農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則該協議無效,村民可以要求相關部門查處村委會的行為,或者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
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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